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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公布 海口出租车使用期限8年改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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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公布 海口出租车使用期限8年改为5年
2008年10月14日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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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于14日正式公布,规定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期限从过去的8年提高为10年,使用期限由8年改为5年。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符史山认为,出租汽车使用期限由8年缩短为5年,保证了出租车的安全性能和车容车貌,使乘客的安全得到保障。
  
   《条例》第13条规定,在本市出租汽车年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60%的情况下,一般不再新增出租汽车的数量。海口市交通局副局长王辉认为,这将有利于维护出租车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保证出租车市场的和谐稳定。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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