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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法》:海南辞退、辞职引争议
2007年12月07日20:17
今年十月份,海口一位市民杜先生应聘到一家餐馆做厨房传菜员的工作,干了不到两个月,他本人想辞职不干了。可是,要想顺利的辞职似乎并不简单。10月份进入餐馆干活的杜先生,是11月底向厨师长提出的辞职,也就是说他在干满一个月后决定离开。可当他写好辞职书交给厨师长后,厨师长却说,交什么辞职书,到时候等找到人了,就会批准他的。杜先生又接着干了几天活,到12月2号,厨师长同意了他的辞职,并要他去财务结算工资。但是财务人员算出的工资单却让杜先生非常纳闷。他们按照照炒鱿鱼的工资给杜先生算,但是杜先生认为,他11月份干满勤了,如果餐馆觉得他不适合,应该早跟他说。原来,该餐馆有规定,如果员工自己主动辞职,按照试用期工资800元发放;而如果是因为工资不满员工的工作能力,属于被单位辞退的;那么,只能发放最低保障金每月580元。对此,杜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干满了一个月,而且自己又提交了辞职书,为什么属于被辞退的范畴呢?海口某餐馆的财务人员解释说,他们现在还是按照800块钱来算,因为当时候,杜先生和厨师长没有协调好,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误会。随后,财务人员以800块钱为标准,按照店内相关规定,扣除了相关费用后,发放给了杜先生剩余的500多块钱。
其实,在这起案例中,杜先生和餐馆之所以会产生分歧,主要是在辞退和辞职的概念上,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不过,如果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签定劳动合同的话,那也就不会因为100多块钱的差额,产生矛盾。从明年1月1号起,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这样的矛盾就可以避免了。记者了解到,在杜先生原先所在的这家餐馆,新招聘员工都会有个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发放800块钱工资。待三个月结束后,餐馆认可了该员工的工作能力,才会和他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其实,目前在海口的不少单位,都是实行这种聘用方式。不过,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了新的规定,签定合同起始点绑定“用工之日”。律师廖晖认为,双方在发生劳动关系后,就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对试用期就应该有约定。据律师介绍,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也有了新的规定,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在1年至3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在3年以上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最多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发生劳动就要签定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如果没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发生劳动关系,法律上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据了解,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针对单位辞退员工还是员工自动辞职这两者上,双方在违约责任方面也有新的约定。针对用人单位从明年一月一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满1年就是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干了三年,那就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工作年限不到一年,但超过6个月,按照1年的标准支付,如果不到6个月,则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来源:CCTV.com
编辑:长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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