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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引关注,排名末位不是解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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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引关注,排名末位不是解聘条件
2007年12月05日07:37


  
   12月4日是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昨天,海南省各地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在海口明珠广场前开展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准备的新劳动合同法读本上午就发放一空。
  
   毫无疑问,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每一位公民遵纪守法,更需要大家熟悉法律精神,能够利用各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正义。

  
   “新法中并未将排名末位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昨天省人劳厅和海口市人劳局举行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活动上,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引起了海口市民和外来务工者的极大兴趣,他们纷纷围着劳动部门工作人员求教。
  
   排名末位不是解聘条件
  
   在海口一家公司上班的李先生询问,他们公司实行了末位淘汰制,每季度都要对业绩排名,排名连续3个季度居末位的就要被解聘,他想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省人劳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中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涉及到这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为标准。”
  
   违约金除两种情况外违法
  
   有一位年轻人向工作人员咨询,他所在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若劳动者合同期不满就提前辞职,要支付给单位2万元违约金。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这位负责人提醒说。
  
   用工一月内必须订立合同
  
   在海口金龙路某餐馆打工的小刘前来投诉,自己已经在这家餐馆工作半年了,老板一直都不愿签订合同,还说“哪里和你签合同你就去哪里干吧。”
  
   海口市人劳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每月应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的,除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负责人说,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只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就是合法的。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袁锋    编辑:秀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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